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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10-24 浏览量:

2017-03-01 17:43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式样

     2、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情况汇总表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组织部

                            2016年12月9日

安徽工业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是党员身份的证明。党员从一个基层党组织转入另一个基层党组织,必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第三条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统一印制);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式样见附件1)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统一印制)。

党员因升学、就业、调动工作、参军、挂职锻炼或其他原因外出,地点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凭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党员因学习进修、讲学、科研、实习、单位委派离校等原因外出,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一般应当凭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超过3个月,但具体时间、地点不确定的,应当凭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权责及要求

第四条 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及要求

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其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办理。党支部不能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初应将上一年度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情况汇总登记,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见附件2)。

1、校内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具有与校内其他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具有接收校外党组织按规定转出的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同时具有与校外党组织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2、学校党委组织部具有与安徽省委管辖的党委(工委、党组)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3、与安徽省委管辖以外的党委(工委、党组)相互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在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第五条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核实收到回执情况,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4、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录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核实党员档案,做好党员资格审查。

2、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做好登记,录入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3、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回执等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第七条 对党员的基本要求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八条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考入或转入我校的学生党员,应当转入正式组织关系。

2、新生学生党员入学报到时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发展党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应随本人档案在入学报到后1个月内转入,不能及时接转的应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对入学后6个月内不向党组织讲明党员身份,无故不转移组织关系有关证明材料的,仍在新生原籍发展入党的,经与原籍县一级组织部门沟通后,对其党员资格一律不予承认。

3、学生党员在我校各基层党委间调动,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4、毕业或其它原因离开我校的学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一般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其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个别符合规定的毕业生党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党组织审核通过,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学院党组织,一般不超过1年,原所在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第九条 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调出或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党员,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2、教职工党员在我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间调动,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教职工党员外出在国内学习、培训、工作等时间在6个月以上,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间在3-6个月以内,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临时组织关系。

4、教职工党员辞职或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5、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异地居住或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如离退休党员本人要求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入离退休后居住地党组织的可以转移其组织关系。

第十条 出国(境)党员的组织关系处理

1、出国(境)工作或学习的党员,应在出国(境)前,向党支部提交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审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如逾期无法回国,需及时提出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申请。

2、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出国(境)党员按期回国后,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国(境)期间的情况,提交恢复党籍申请,经审查无问题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党员组织生活手续。

3、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应在其出国、出境前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4、停止党籍的出国(境)定居党员,回国后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对放弃外国国籍或长期居留权,并且表现好的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5、对未经党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时间超过6个月仍不提出保留党籍申请的党员,以及无故超过审批期限一年以上不回国且不提出延期申请的保留党籍出国(境)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章 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第十一条 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程

1、新生入学、教工入职时,党员须在报到2周内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1个月内将党员档案等证明材料交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2、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新转入党员所持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特别是应符合转移和接收权限规定,审查党员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党员资格。

3、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回执联邮寄或传真至党员转出前的党组织。

4、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完成党员信息登记,并在“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调入党员信息的填写。

5、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填写《调入卷内目录》报组织部备案,并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转入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照抬头分类整理,与《调入卷内目录》一起送档案室归档。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必须进行党员资格审查,重点审查组织发展程序是否规范、党员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党员材料缺项、填写不规范的,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予以补填或纠正。

第十三条 在党员资格初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党员资格待确认,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员档案及组织关系介绍信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复审:

1、未满18周岁发展入党。

2、党员材料存在造假、舞弊嫌疑:《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及相关材料出自一人之手、时间前后矛盾或关键处有涂改,介绍人未填写意见或上级党委没有指派专人谈话,审批机关没有审批权限等。

3、发展党员的程序违反有关规定:异地入党,即在原学校上学时或应届毕业生毕业后,由家庭所在地的党组织发展入党;入党时培养考察期不满一年。

4、新生党员入校后隐瞒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满时回原单位党组织办理转正手续,再作为正式党员转入的。

5、 其他情况难以确定党员身份的。

学校党委组织部通过函调对党员资格进行复审,根据回函情况提出处理意见。3个月内无书面回复的,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

第十四条 转入党员必须在入校两个月内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凡无故超期不办理者,不认可其党员身份。

第四章 转出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第十五条 转出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程

1、转出党员本人了解报到单位党组织的名称及相关转接要求,向党支部提出转出申请,毕业生党员须填写《毕业生党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2、党支部将转出申请、汇总后的《毕业生党员简明情况登记表》提交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3、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取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省内、省外)。

4、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填写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填写《调出卷内目录》,报组织部备案。

5、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放组织关系介绍信,做好签领登记,留下第一联存根妥善保存,督促转出党员及时落实党组织关系。

6、更新“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出党员在系统中转出。

8、跟踪核查介绍信回执反馈情况,保证全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落实到位,并将传真或寄回的回执贴在介绍信存根联上。

9、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调出卷内目录》、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及回执等相关凭证送交档案室归档,并组织关系转出情况(包括介绍信开出及收到回执情况)报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学院党委在毕业生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的同时,要安排专人核对整理毕业生党员档案,填写《毕业生党员入党材料归档审核登记表》,将《登记表》装订成册后集中保管,将党员档案交相关部门与其他学生档案一起机要寄发。

第十七条 党员要在组织关系介绍信上注明的有效期限内接转组织关系,因个人原因无故逾期不转者,其介绍信视为无效。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在介绍信开出6个月以内,因工作改派、介绍信过期需要重新办理的,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同意后,可补办一次。在介绍信开出6个月后,不再予以办理。

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应持原介绍信,到原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新介绍信,并将党费补交至当月。过期介绍信由原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留存。若介绍信原件遗失,需提交书面说明和个人思想认识,进行教育,经审查无误后,再予补转。

第五章 接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 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办理的流程

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凭证包括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两类。

1、有党员持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我校工作或学习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查明情况属实、接转权限适当的,将其编入一个党支部,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监督他们按时交纳党费,如实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

2、我校有党员流动外出的,根据流动外出时间、地点,向所属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支部审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后办理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同时党支部要对党员进行教育,说明流动党员管理要求,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我校《关于接转组织关系的规定》(党组〔2005〕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式样


 
 


党员证明信存根

第 号

      同志系中共(预备/正式)党员,由 转到

年 月 日

第一联



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同志(男/女), 岁, 族,系中共(预备/正式)党员,身份证号码 ,由 ,工作(学习)。该同志党费已交到 月。

特此证明。

(有效期 天)

(盖章)

第二联




  • 附件【附件1.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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